近日,東莞鳳崗鎮兩家企業因違反同一環保管理規定,被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分別處以上萬元罰款。這一事件再次為企業敲響警鐘: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切實履行環保責任。
據悉,這兩家企業均存在未按規定處理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可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鳳崗生態環境分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上述違法行為后,依法對兩家企業分別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
法律專家指出,此案具有典型意義:體現了環境執法‘零容忍’的態度,任何企業都不能心存僥幸;表明同類型違法行為將受到同等懲處,執法公平公正;第三,警示企業必須建立完善的環保管理制度,特別是危險廢物管理方面要嚴格規范。
當前,我國正在深入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日益完善,執法力度持續加大。企業應當引以為戒,主動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內部環保管理制度,定期開展環保自查,確保生產經營活動完全符合環保要求。唯有如此,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避免因違法而遭受經濟損失和聲譽損害。